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53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宏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韬,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德辉,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兴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远碧,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有国,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祥,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素清,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永珍,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红樱,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开学,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玉兰,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饶升宪,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爱琼,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梅,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运贤,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洋,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光泽,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艺君,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茂琼,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茂英,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德谷,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英,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谯艳,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谯睿,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春香,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广洪,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禹希,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光君,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林,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方兵,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静,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宏伟,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秀明,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秀容,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志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长双,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兴珍,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钢,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华明,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赵,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献和,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秀英,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东,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廷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宗翠,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英,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勇,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义,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屹,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芳,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黎,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福青,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洋,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朝明,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世光,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狄巧红,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兴波,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桂兰,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福,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强,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玲,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伦舟,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严晓玲,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道钦,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茂菊,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超,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世高,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义蓉,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加云,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利华,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芳林,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仕科,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春菊,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廷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银菊,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道美,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旭,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大山,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文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佟新艳,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华,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建军,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宏锋,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淑清,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明坦,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冉小蓉,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烈辉,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贵芝,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维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成荣,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贵珍,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朝辉,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碧华,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严芙蓉,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国民,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帮前,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上列九十九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九十九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素清,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利琼,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林洪,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小辉,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斌,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助翠,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子芮,女,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君,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女,200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付茂珍,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清惠,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群,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志国,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景书,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政雄,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一审被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6号5-1栋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波,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德辉等114人、一审被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一审判决书列明的一审原告为汪德辉等114人,起诉状中签名确认的具状人为“何仕科、韦烈辉、饶升宪、陈献和、罗福”,而推选“饶升宪、何仕科、韦烈辉、黄忠祥、罗福”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上仅有105人的签字确认。对于一审法院确定不能直接送达的一审原告付茂珍、丁素清、李助翠、胡利琼、王某、史君、陈玉碧、王林洪、郭斌、曹小辉、黄子芮、吕清惠、陈群、刘志国、彭政雄、王景书,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前述一审原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后一审判决确认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汪德辉等114人支付租房费、搬家费、中介费、物业费,超出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违法。2.一审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关于租房费、搬家费、中介费、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均系基于各自的财产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在一案中处理各一审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程序违法。3.一审判决确认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星井小区C1栋进行修复,但是并未明确需要使案涉星井小区C1栋恢复到何种状态。一审判决的该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尚需引导一审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5.4元、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5.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臧 永

审判员 唐 健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