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02执6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8204P。
法定代表人:杨智委。
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891159201。
法定代表人:黄明德。
本院在执行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190号附4号房屋(产权证号2014118865)一套,查封时限为3年。后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190号附4号房屋(产权证号2014118865)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业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立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