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1763号
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6号5-1幢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波,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吉祥大厦8楼C座。
法定代表人:张永洁,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7元,由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瑞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