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6号5-1幢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委,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向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也未申请减缓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王仲坚
审判员 梁晓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