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2民初4238号

原告: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彭晓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君,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虑明。

原告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公司)与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生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众生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众生态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51594元;2.判令大众生态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9日,德富公司与大众生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德富公司承包位于成都市××镇××期××段景观工程。项目完工后大众生态公司与德富公司办理结算,并陆续支付相应工程款。至今大众生态公司仍欠付德富公司工程款151594元。

大众生态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9日,大众生态公司与德富公司签订《班组承包施工合同(机械、土方)》,主要约定:(1)发包人为大众生态公司,承包人为德富公司;(2)工程名称为戛纳湾滨江二期B标段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为成都市华阳镇和平路199号;(3)合同总价为242550元;(4)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德富公司组织了施工。

本院认为,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大众生态公司与德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

关于结算。德富公司主张双方就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479722元,为此提供了《机械土方定价清单》及一份列有结算时间、结算内容、结算金额的表格。本院认为,该《机械土方定价清单》只能证明双方对工程定价达成一致,并不能达到工程已办理结算的证明目的;该表格虽明确列出结算金额,但并无双方的签字盖章,结合该证据的形式及内容,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德富公司主张的办理结算事实及结算总金额,本院不予确认。德富公司要求大众生态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由原告四川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