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
被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芙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647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锦官城支行账户为XXX的存款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