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8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海。
被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芙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647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四川德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锦官城支行账户为XXX的存款XX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