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保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芙蓉。
被执行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新力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7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