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6935号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1143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业,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女,汉族,1992年12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5.3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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