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49号
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1143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业,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深圳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65634.1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编号1095319192019000595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65634.1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