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3267号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11434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0108311。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