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5615号之一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8111434P。
法定代表人:李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宏帆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72882Y。
法定代表人:高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975.53元,由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树龙
人民陪审员 王国胜
人民陪审员 赵学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