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8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梅,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998号9栋2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川信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847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在2847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裁定,将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案保全了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支行和工行四川省成都春熙路步行街支行两账户,现工行四川省成都春熙路步行街支行的冻结款项已经足额,故要求解除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在2847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