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650号
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531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现因该案以撤诉结案,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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