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650号
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531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现因该案以撤诉结案,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016.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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