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5875号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一环路二段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能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威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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