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财保26号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五组。
法定代表人:翁木深,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1栋25层2515、2516、2517、25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240万元予以保全或查封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川B×××××号混凝土泵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川B×××××号混凝土泵车。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赵均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