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砖工,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帆,德阳市罗江区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1栋25层2515、2516、2517、2518号。
法定代表人: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