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砖工,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帆,德阳市罗江区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1栋25层2515、2516、2517、2518号。

法定代表人: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何明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东洁

书 记 员 胡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