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4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伟,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航铁碳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联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航铁碳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26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航铁碳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2)川0604执6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航铁碳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924.8元(未含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