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7355号
原告:四川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
法定代表人:付顺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筑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顺劳务公司)与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
筑顺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盛峰公司支付筑顺劳务公司劳务费4925400元,并支付以4925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盛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筑顺劳务公司与盛峰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盛峰公司将郫县创志科技园一期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筑顺劳务公司。合同签订后,筑顺劳务公司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2017年11月30日经结算,劳务费总额为9108200元。但盛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劳务费,经筑顺劳务公司多次催收,盛峰公司无故拖延付款,为维护筑顺劳务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盛峰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郫县创志科技园一期”项目所在的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