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尚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887号
原告:广汉市尚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龙泉村2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9M2YN6N。
法定代表人:彭禄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红,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俊,成都市新都区泰兴法律服务所。
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0462462J。
法定代表人:汤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尚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蒋成刚
审判员  张文淼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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