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路**。

法定代表人:汤涛。

第三人:曾祥国,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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