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68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路**。
法定代表人:汤涛。
第三人:曾祥国,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