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保103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被执行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段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2958Q。
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112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40903.06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