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4021号
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泸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段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2958Q。
法定代表人:谭显成。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为9209元、本院减半收取4604.5元,财产保全费3225元,合计7829.5元,由原告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