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1129号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彭财全。
被申请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南二段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2958Q。
法定代表人:谭显成。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关于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540903.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40903.06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3225元,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