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13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宝安社区广达路68号A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1872。
法定代表人:姜益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顺城路88号1栋1-3层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00191517。
法定代表人:周泽林。
被告: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63291。
法定代表人:潘军。
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南二街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2958Q。
法定代表人:谭显成。
被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681838334C。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成都绿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6818300681。
法定代表人:王一。
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RULXQ2F。
法定代表人:杨小利。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绿艺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审理。2022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绿艺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12.51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实际收取6906.26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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