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南二街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2958Q。
法定代表人:谭显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丛珊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花
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