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4执2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晟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安阳路东段(永恒纺织品院内)。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嘉年中心A座271室。
被执行人: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甲41号长岛国际57号门面房。
被执行人: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太源南二区31-1。
被执行人: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顺城路88-1-1-3-999。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晟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晟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圣沃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花样年(成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已扣划2048.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12820元,未执结标的510771.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