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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21)青0105执1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6YN305,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陶瓷大世界钢材区B09。
经营者:陈加添,男,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陶瓷大世界钢材区B09。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31128,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3950Q,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山陕台1号7号楼1-5-522号(奥运世纪花园)。
负责人:郑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荣,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郑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53922.99元,丢失赔偿款92612.6元,共计146535.59元以及承担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自2020年8月21起至租金付清为止以146535.59元为基数每日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利息损失2456.41元;三、被执行人郑荣对以上欠付的租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郑荣的保险单现金价值14960.34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以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郑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1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艳利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敖敏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佰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