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3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曙光国际大厦A幢16-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洁,女,汉族,1992年4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高店路西段2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
被执行人:李玉,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合兴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执行人: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陶鹏程。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科技创新园17幢。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执行人:四川瀚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39号1-1-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礼超。
被执行人: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君。
被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案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钰宏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翰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伟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住宅(业务号:权xxx)进行拍卖,已执行到位案款1372714.62元。
此外,本院依法查封的登记在被执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郫县红光镇八里村七社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经现场走访该土地已出租并修建有新的建筑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的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羊区育婴堂街x号无法查找到实际位置,且房管核实无地址变更记录;查封的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为轮候查封;查封的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武侯区晋吉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现案外人提出异议在审查中;黄伟与***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川0191民初109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