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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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廿里铺果园。注册号:630105663630987。

经营者:罗国全,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状元街9号3幢1单元3-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城路8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31128。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山陕台1号7号楼1-5-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3950Q。

负责人:郑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5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47万元,逾期给付承担违约金20万元;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因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国全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宏韬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严君行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季雯
书记员安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