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志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过程中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琦
书 记 员 布尔格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