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4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生效文书为准)、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6日。上述冻结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本院轮候查封了**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新津县,97-103号2楼,85、87楼2号,89、91号1楼,85、87号1楼,89、91号2楼,93、95号2楼,97-103号1楼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1日。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