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5执保1号
申请人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北路东段39号B(栋)2层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040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组织机构代码:7092031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086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877518.4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36877518.4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大邑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6877518.4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