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学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晓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学武。
上诉人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凌民二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将涉案2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学武这一事实不清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民二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凌源鸿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