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62404。
法定代表人:***,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