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5464号之一
原告: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尹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罗梅
人民陪审员张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