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6434号
原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62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第三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罗奥,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