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6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62404。
法定代表人:***,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第三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罗奥,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今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经第三人罗奥聘请到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沙坪坝区俊峰·香格里拉三、四组团环境边坡支护工程项目,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将该项目的俊峰·香格里拉三、四组团A-H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分包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边坡支护劳务施工协议》。工程项目地点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第三人**将该劳务再次口头分包给第三人罗奥,原告的工作由第三人罗奥安排,工资由罗奥发放,每天工作9小时,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9:00,工资300元/天。原告***在2019年3月3日下午17:50左右,在俊峰·香格里拉三、四组团A-H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从事堵塞的喷射管内积压的压缩气体时,因喷射管子弹起弹到原告的脸部,导致原告受伤,第三人罗奥立即将原告送至重庆嘉陵医院治疗。经诊断:1、下颌骨骨折,2、鼻骨骨折等,住院治疗49天,用工单位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在保险公司参加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原告***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系劳动关系确立后受伤。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7月4日,申请人***撤回申请。2019年7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渝沙劳人仲决字〔2019〕第280号,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并作撤诉处理。2019年8月2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11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渝沙劳人仲决字〔2019〕第945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综上,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经第三人罗奥聘请到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俊峰·香格里拉三、四组团环境边坡支护工程项目上班,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给原告参加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系列司法解释,原告***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从2019年2月12日起至今具有劳动关系。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被告九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19年8月2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11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渝沙劳人仲决字〔2019〕第945号,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来院,案号(2019)渝0106民初26434号。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准予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