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1民初6219号
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足县龙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6202A。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园康田国际企业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62404。
法定代表人:巫大伟,董事长。
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63.61元,保全费4183.61元,由原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云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