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6814号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窍门山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562404。
法定代表人:巫大伟,职业不详。
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0819X2。
法定代表人:罗皓,职业不详。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九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宇
书 记 员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