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民初3035号
原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龙凤花园雅文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62835808L。
法定代表人:赖明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木兰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沟头新村嘉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4735663P。
法定代表人:林少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兴、郑建国,福建京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木兰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7.8元,减半收取计11363.9元,由龙岩市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文
人民陪审员 陈国山
人民陪审员 林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卓剑煌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