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云网数据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雅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818号 原告:航天云网数据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TAL0A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姣,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雅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4号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UXQN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云网数据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研究院)与被告江苏雅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索公司)计算机软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航天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技术开发合同》,返还已经支付款项96000。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6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被告提供远程服务应用项目开发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首付款20天内交付第一阶段软件,并向原告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原告在2020年3月25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96000元,被告至今未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验收申请》,且提供的预验收地址链接密码错误,无法登入,APP原型无法打开,导致一期产品至今无法验收。且在2020年4月份双方就协商处理一期缺陷问题,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待一期缺陷解决并验收成功后再启动二期开发。期间原告多次邮件及当面沟通上述缺陷,但是被告一直不能解决。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书面发函被告,再次告知被告一期产品存在实质缺陷,要求被告收到函告3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有效的预验收地址与密码,及提供一期缺陷技术解决方案,否则视为被告再次不能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将依法解除合同。但是被告收到函件后并未在函告期限内履行,被告严重违约。原告在2020年6月15日查询被告提供对地址依旧不能打开,目前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原告合同目的,原告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12.5条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雅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是技术合同纠纷,但其中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验收的相关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由被告替原告开发远程服务应用软件项目,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软件开发后的技术成果归属,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等,原告委托开发的功能不仅包含web网页端部分工程,而且还包含了线下app的开发和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内容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双方合同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发生在无锡市常州市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案件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6日,航天研究院与雅索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阶段交付目标包括完成远程服务应用框架搭建,PC端用户地图、服务手册和远程监控功能开发,适应本阶段项目功能开发的架构设计、需求分析、UI设计及原型设计及相关交付件交付。第二阶段交付目标包括完成底层数据与常州区域平台设备参数同步开发,PC端产品档案、基础数据管理、远程诊断、分析中心、移动端APP(**系统)等功能模块,数据库开发,适应本阶段项目功能开发的架构设计,以及其他功能完善的开发及相关交付件交付。开发计划及进度:第一阶段,收到首付款20天内交付第一阶段软件(《技术规范》附件一);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交付后2个半月内交付全部软件及过程文档。开发成果及交付包括开发计划、需求文档、BUG记录、源文件(包含不限于数据结构、源码、UI等)。同时附有《技术规范》……该合同约定的交付成果包含相关软件、相关文档、源代码等,从约定的交付的成果及所附《技术规范》看,案涉《技术开发合同》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范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雅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