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财保41号
申请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周柃岑(曾用名周轶),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柃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柃岑价值8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周柃岑价值8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