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69年7月14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3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4894.84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31-1号裁决书已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1执458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