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69年7月14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3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4894.84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331-1号裁决书已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281执458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