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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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局长审核:
附件:10份
事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文:(2022)鲁0281执3567号2022年11月23日封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5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3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