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14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088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全国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