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14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088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全国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