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执保1010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