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执保1010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与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