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592.7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205592.72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