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阳光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0281执恢231号 申请人: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原东部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3224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高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137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鲁0281执1720号,执行标的为1166055.1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0281执恢231号,执行标的1166055.1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恢23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