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剑阁县。
法定代理人:***(系***二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津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6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32026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津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823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津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各项赔付款合计300000元。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四川津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履行15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津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其所有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